人肉搜索  最近的鄉民似乎越來越熱衷人肉搜索。從之前捷運上沒讓座的兩個女生,到這兩天我看到的一個好像是台中地區有人燒狗的新聞,有人「揪團」要大家一起人肉搜索這個燒狗的人。當然更之前的就不說了,什麼鬍子哥之類的例子不勝枚舉。

  我並不贊成人肉搜索這種行為,特別是鄉民們「義憤填膺」時所發起的時候。

  我一直不懂,到底是誰給予鄉民們人肉搜索的權力。要知道,鄉民們搜索出來的,有很多資料都不見得是當事人願意公開的,單就這點來說,就是侵犯了隱私權,而侵犯隱私權是有罪責的。

  這時候一定會有人跳出來說,既然網路上找得到,那就不是隱私。隱私的定義會是「網路上找不到」,才叫隱私嗎?當然不是。網路上找得到,難道就不是隱私嗎?

  比方說,A不是個網路使用者,但可能他在某公司是會員,於是某公司的網站出現了他的個人資料(此處先不管某公司公開個人資料該付什麼責任)。當然,也可能他的資料被盜出來在網路公開販售,或只是駭客無聊駭玩的,所以把他的個人資料公開。

  另外一種情況則是,因為學術上研究、工作上需要,甚至親友間無意的行為,B被別人把個人資料上傳到網路,導致B雖然從來沒在網路上公開過個人資料,但仍逃不了個人資料在網路被公開的結果。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C只授權給某網站知道其個人資料,但網路太神奇、鄉民太厲害,居然有辦法搜尋到他的個人資料,於是C並不想公開的個人資料,就莫名地被不相關的人知道了。

  所以網路上找得到,能夠就此當成對方願意公開資料,認定這些不是隱私嗎?當然不是。

  既然如此,為什麼這些鄉民完全無懼於侵犯隱私權這個刑責,遇到什麼讓他們覺得「人神共憤」的事,就想到要人肉搜索,非找出「罪犯」不可?

  還不就是自己為是道德警察,以為拿著道德當令箭,就可以為所欲為。加上網路有這麼多假身分可以運用,真的出事有人要抓了,頭一縮當烏龜去,賭一把茫茫網海無從抓起,風頭一過自然無事。

  但,你們不是警察不是法院啊,各位鄉民。警察要搜查任何人,也得請法院開搜索票,拿到搜索票後才能這樣做。請問鄉民們,你們人肉搜索的搜索票在哪?

  道德不是法律。不管道德感多強,都不能逾越法律,甚至代替法律去做調查甚至處罰。我們需要有法律存在,就是因為單靠一時性起的道德感,不但容易侵犯別人的人權,也容易因為情緒而無法釐清事實,造成錯誤的判斷,導致別人的損失、使別人受傷甚至可能致命。

  有道德感當然很好,但不能自以為有道德感,就可以任意亂搞。理性的法律存在,就是企圖避免靠著偏情緒性的道德,在一時衝動下造成悲劇。當然,更是要藉法律來避免有人企圖以道德的名義來把自己的犯罪行為合理化。比方說,人肉搜索就是一種以道德當幌子來合理化侵犯他人隱私的好例子。

  說真的,如果真的有某些犯罪的行為,有證據的鄉民們為何不直接報警處理?在網路上揪團做人肉搜索,是能搜索出什麼證據來?找出心目中所認定罪犯的個人資料,這些能當證據嗎?能讓犯人認罪嗎?如果都不行,那麼即使人肉搜索得再怎麼徹底,連被認定是犯人的祖宗十八代姓啥名誰,屁眼有沒有長毛、腳底有北斗七星痣都搜索到,是有什麼用?

  所以,親愛的鄉民們,沒有人該被人肉搜索,請不要再做這種無聊的事了。要表現自己有道德感,網路上罵一罵,要求自己別成為那樣的人已經足夠。果真具備十足的道德感,那大可實地去追查證據,憑著真憑實據去告嫌疑犯(如果這是犯罪事件的話),而不是只會出張嘴或動手指來表現自己多麼有道德。若只喜歡靠著人肉搜索來滿足自己的道德感與偷窺欲,到時候要是被人反告侵犯隱私,那可划不來啊。


註:這幾天鬧得沸沸揚揚的廢法官連署,基本上也是屬於鄉民們道德感無限上綱後的失控(智)行為,一來有人寫文批判了,二來本文已經表明了我對道德感無限上綱這種狀況的態度,所以就不再重複撰文了。(其實是難得找到光明正大的偷懶理由,不用太可惜了)


圖片取自午夜兰花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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